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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必考考點合同的變更

更新時間:2018-06-28 13:30:40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82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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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wǎng)校分享的“2018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必考考點合同的變更”相關資料,以下介紹了高級經濟師考試復習資料合同的變更供大家參考,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高級經濟師考試頻道,網(wǎng)校會及時更新考試資訊……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2.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逗贤ā芬?guī)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

對債權人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

三、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四、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分享到: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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