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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輔導:犯罪構成

更新時間:2014-01-02 13:44: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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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輔導: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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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四個要素。

  (1)犯罪的主體

  犯罪的主體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它包括作為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和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刑法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罰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系:①我國刑法規(guī)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②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單位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公司、團體。

  (2)犯罪的客體

  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在這種心理態(tài)度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就屬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兩種: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間接故意。

  犯罪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

  犯罪目的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犯罪動機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內(nèi)心沖動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它包括三個基本要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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