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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公務員行測備考:法律常識

更新時間:2013-07-18 14:38:1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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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國家公務員行測備考: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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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制期限: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條規(guī)定外)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緩。

  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chǎn)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3、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4、沒收財產(chǎn)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chǎn)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5、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數(shù)罪并罰的,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8、緩刑適用范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9、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0、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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