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省選調生面試熱點:正義的"無罪判決"如何不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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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面試輔導專題 河北公務員考試歷年面試真題
“疑罪從無”最大的障礙并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官,而在法院能否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近期有幾起被告人被判無罪的個案,引發(fā)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先有浙江張氏叔侄案的冤案平反,兩人恢復無罪之身。后又有河南“死刑保證書案”被告人李懷亮,在歷經七審三判后,終因證據不足而被無罪釋放。最新的例證是福建福清紀委爆炸案,12年懸而未決,近日終以五名被告人全部被判無罪而落判。
這些判決引來了一些法律人的或謹慎、或激動的叫好之聲。如有則微博就稱,“無罪判決,已經不是洪水猛獸,而是可以有了。只可惜,來得太晚,都超過了十年。我愿做中國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立馬判無罪,甭等十年!”
“證據不足不為罪”(疑罪從無),本是刑訴法的明確要求,但是現(xiàn)實中,它往往遲到,一些案件,只要通過了公安、檢察的程序,不管證據是否充足,最終法院都很難宣判無罪。“疑罪從無”明明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卻又常常成了一個“夢”。這著實令人感慨萬分。
但是若將這一怪現(xiàn)狀都歸結為當值的法官,未必公允。難道法官都不曉得“疑罪從無”,且天性就愛制造冤獄?相信多數人都不會這么看。那么為什么明明是證據不足,法院卻不敢判處無罪。這多半是因為,在法官的背后,還有一股無形的力量在左右著裁判的結果。舉凡近年來那些轟動一時的冤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王子發(fā)案、浙江兩張案等等,莫不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權力之手。
所以說,“疑罪從無”最大的障礙并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官,而在法院能否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再確切地說,在于當值的法官能否擁有抵抗外來壓力的制度保障。以此反觀輿論對“疑罪從無”的叫好,這其實也是對法官的一種輿論保護。那些動輒愛將輿論對個案的評述貼上“輿論審判”標簽的法官理當知道,輿論監(jiān)督的指向并非是某個固化的司法結果,而是司法公正。對輿情稍有留意就不難看到,民眾對于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呼吁早已是主流。害怕輿論、甚至對輿論避猶不及,不應是自媒體時代的法官品德。
當然,認同“疑罪無罪”,并不是要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疑罪從無”也可以劃分出不同的種類。有的是客觀上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有的則是因為偵查機關的不作為甚至是瀆職,而導致證據滅失從而形成了法律上的“證據不足”。法治社會當然不會贊成“命案必破”,但法治社會也需要偵查機關力爭實現(xiàn)“命案必破”。在法理上,個體將對犯罪的追訴權讓渡給國家,是基于對國家的信賴。接受授權的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也有職責去努力實現(xiàn)每一宗個案的公平正義。
對“疑罪從無”再怎么強調,也不代表在刑事案件的偵破上就可以消極以待。相反,在偵查工作中盡快完成從“抓人破案”到“取證破案”的轉型,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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