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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濱州市公務員(人民警察)考試筆試注意事項

更新時間:2013-04-09 11:03: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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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濱州市公務員考試筆試注意事項(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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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面試輔導專題 

  各位應試人員:

  為確保今年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公平、公正、安全、順利進行,維護廣大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請你們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試人員須知

  1.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缺一不可)進入考場,在“座次表”上簽到后,對號入座,并將兩證放在桌子右上角。

  2.應考物品:請準備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削筆刀。不得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書籍、資料、草稿紙及通訊、計算、存儲工具等,已帶入的應存放在考場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凡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在5年內(nèi)不得報考公務員。

  3.考試實行全場封閉,開考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場。

  4.作答前,請認真閱讀試題本、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在試題本和答題卡上正確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相關信息??陀^題科目使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主觀題科目使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用現(xiàn)行規(guī)范漢語言文字在專用答題卡指定的題號和區(qū)域內(nèi)作答。聽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5.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題本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6.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題本、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7.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題本、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試卷被監(jiān)考人員回收后,須再次在座次表上簽名確認,未簽名者視作為未交卷。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考場配發(fā)的草稿紙,考后統(tǒng)一收回。

  8.所有應試人員的考試成績數(shù)據(jù)將進行雷同檢測和異常情況甄別,對被判定為雷同的試卷將取消成績,并按規(guī)定進行違紀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情況將納入考試誠信信息庫。

  9.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guī)定處理。

  10.應試人員應在考試前一天下午熟悉考點、考場。

  11.考試期間,應試人員自帶車輛不得停放在距考點院校大門口100米以內(nèi),更不得進入考點院內(nèi)。

  12.應試人員因個人原因坐錯座位、姓名和準考證號填寫、填涂錯誤等造成差錯的,后果自負。

  13.考試成績查詢網(wǎng)站:濱州人事考試信息網(wǎng)( www.bzrsks.gov.cn)。

  二、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fā)現(xiàn)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fā)現(xiàn)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guī)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nèi)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jīng)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

  為進一步強化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工作的監(jiān)督機制,我們的各類考務人員一律按工作分工佩帶有編號的證件。同時,設立舉報信箱:rsksjb@126.com和舉報電話:3363777,受理社會各界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

  我們期望廣大應試人員積極配合,共同維護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的公正和公平,圓滿完成考試任務。預祝大家取得優(yōu)異成績!

  濱州市人事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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