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大病醫(yī)療保險金
更新時間:2013-02-22 09:03:56
來源:|0
瀏覽
收藏
國家公務員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月4日表示,按照規(guī)定,個人繳納的大病醫(y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月4日表示,按照規(guī)定,個人繳納的大病醫(y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個稅。
納稅服務司近日再度通過官方網站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做出解答。有納稅人咨詢個人繳納的大病醫(y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表示,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服務司同時表示,大病醫(y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guī)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另外有納稅人咨詢企業(yè)為員工繳納年金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服務司稱,對于企業(yè)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但企業(yè)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yè)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yè)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yè)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
最新資訊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教養(yǎng)之光,文明社會的金鑰匙2024-11-14
- 2025國考申論寫作范文:以“中國精神”為筆,繪就民族脊梁新篇章2024-11-14
- 2025年國考行測答題技巧:片段積累小技巧,彎路走的少之疑問句2024-11-02
- 【國考必贏】2025國考申論備考:講解稿的滿分秘籍2024-10-23
- 2025國考常識備考之中國山脈2024-10-10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創(chuàng)新引領未來,奮斗鑄就輝煌2024-09-20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守護綠水青山,共繪金山銀山新畫卷2024-09-19
- 點擊查看!2025年國家公務員備考計劃2024-09-18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數字經濟賦能實體經濟新篇章2024-09-18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平衡速度與質量,守護文化之根202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