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務員面試題目解讀:案件分析
【問題】許霆來到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發(fā)現(xiàn)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許霆連續(xù)取款5.4萬元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經(jīng)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許霆案件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你怎么看?
【測評要素】綜合分析能力
【答題要點】
(1)許霆案判決結果公布后,引發(fā)熱烈爭議,九成網(wǎng)友都認為對許霆的量刑過重。
(2)我認為,判刑的輕重依據(jù)不是簡單由其數(shù)額所確定的,關鍵是看犯罪人的行為是否對社會有重大的“破壞力”。法院不是因為其“盜取了17.5萬元”而判處其無期徒刑,而是因為“在ATM取款機上惡意偷盜取款”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巨大,而做出判處其無期徒刑的處罰。而且我們還要看到的是,這個處罰本身就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作出的,所以并不存在任何的“異議”。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而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盜竊罪的量刑當然更為嚴重,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其中之一就是,“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而有關法律規(guī)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3)沸沸揚揚的許霆案終于槌落定音,諸多反思卻該繼續(xù)。
反思之一,銀行應當勇敢擔起自身責任并革除自身弊端。一是減少ATM機的差錯幾率,少給用戶設下陷阱。這一點我們可以寄希望于國家認監(jiān)委從明年起實施的銀行ATM機等自助終端類產(chǎn)品的3C認證,以此來保證ATM機的出廠質量,但銀行在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工作還是應該細致細致再細致一點。二是銀行要清查內部人員的素質問題并檢查ATM機裝錢程序是否夠完善夠嚴密。
反思之二,社會道德架構和認知標準該得到修正。在許霆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之后,輿論泛起,最響亮的一個聲音是“法院量刑不當,許霆應判無罪”。然而當我們逐漸冷靜下來細致思考的時候,必須理性的認識到許霆是有錯的,他的行為事實上已經(jīng)觸犯了法律。我們之所以在不斷討論我們每一個人會不會因為ATM機的出錯,而成為下一個“許霆”,其源于我們對當下社會道德架構的極度不自信和自身道德水準的妄自懷疑。因此,通過許霆案可以看出整個社會的道德焦慮感和道德標準的缺失,而這些需要在后許霆案時代得到修正和彌補。
(4)總之,政府部門要盡快加強社會主義公德教育,引導公眾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銀行必須強化銀行安全體系,以避免類似問題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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