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公務員局組織實施上海市2013年度各級機關及單位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13年上海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11月19日至1994年11月19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1年11月19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安、司法系統(tǒng)基層人民警察等部分職位可放寬至大專學歷;
(八)具備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錄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方法請查閱《上海市201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政策問答》),報考人員必須具備。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垂直管理系統(tǒng)基層單位、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及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2年11月19日。
報考公安、司法系統(tǒng)基層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須參加并通過公安部、司法部規(guī)定的體能測試。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服務年限滿2年(含試用期)但尚在5年服務期內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報考,須經所在機關(單位)批準同意。
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對少數緊缺急需的專業(yè)性職位,面向全國招考優(yōu)秀非應屆畢業(yè)生,必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符合上海市人才引進的條件。
有以下情形的人員一律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中央及地方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報考人員也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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