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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基本法律概念

更新時間:2019-10-06 09:55:01 來源:網(wǎng)絡 瀏覽44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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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公務員考試范圍很廣,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經濟、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競爭也很激烈,都需要進行大量的復習去理解、掌握、鞏固各類與公務員考試密切相關的知識,積極備考。以下內容為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基本法律概念。

一、刑法學重點概念

1.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2.正當防衛(wèi):《刑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民法學重點概念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

2.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為他人管理事務。

3.不當?shù)美翰划數(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不當?shù)美臉嫵梢幸韵滤膫€: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損失;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

三、行政法重點概念

1.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可以分為兩大類: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2.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違法行為已受到罰款處罰,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予罰款處罰。

3.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以上內容是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基本法律概念。望對考生有所幫助。有意愿報考國家公務員考試的考生要抓緊時間復習備考。了解更多有關考試的內容,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公務員頻道。還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免費下載更多公務員精華資料、系列模擬試題喲!

分享到: 編輯: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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