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考點:法律民法知識—征收與征用
【摘要】公共基礎是事業(yè)單位考試的筆試科目之一,為幫助廣大考生備考環(huán)球網校公務員考試頻道小編整理發(fā)布公共基礎法律知識供廣大考生學習:2018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考點:法律民法知識—征收與征用,環(huán)球網校公務員考試頻道還提供了公務員考試相關招考備考信息、復習資料及精品課程請廣大考生關注!
一、征收
1、征收的基本概念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補償的前提下,通過行使征收權,將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轉移給國家所有。征收行為生效也可以發(fā)生特權變動?!短貦喾ā返谒氖l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不動產。”
2、征收的法律特征
征收具有五個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體是國家;(3)征收是所有權轉移的行為;(4)征收必須依法作出補償;(5)征收的對象應當是不動產。
二、征用
1、征用的基本概念
《特權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的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征用和征收的區(qū)別和聯系
征用是國家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國家以行政權命令征用財產,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剝奪所有權,征用只是在緊急狀態(tài)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緊急狀態(tài)結束后被征用的財產要返還給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因此征用與征收有所不同。
3、征用的條件限制
《特權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征收限于不動產,征用的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由于征用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并可能給所有權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1)征用的前提條件是發(fā)生緊急情況;
(2)征用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
(3)使用后應當將選用財產返還權利人,并且給予補償,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損失。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集體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征收或者征用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B.征收或者征用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C.征收是國家行為,征用是企業(yè)行為
D.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發(fā)生改變,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發(fā)生改變
E.征收是強制性的,征用是非強制性的
【解析】ABD。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是國家從被征用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行為,其結果是權利發(fā)生轉移;征用是使用權的改變,是在特殊或者緊急狀態(tài)下的強制使用,一旦特殊或者緊急狀態(tài)結束,被征用的土地應當如數返還給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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