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案例分析》模擬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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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投資開發(fā)一房地產(chǎn)項目,雙方各出資1000萬元,經(jīng)葶收益各按50%分成。到項目建成時投資正好用完,銷售費用也已預提。項目的總建筑面積10000m2,售價3000元/m2,銷售稅費為售價的7%。銷售過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積100m2的房屋送給朋友,向甲提出先掛賬,雙方結算時再作處理。該項目在短期內銷售完成,實際銷售費用與預提的銷售費用相符,實際回收價款2762.1萬元。甲提出本應雙方各分得1381.05萬元,現(xiàn)因乙拿走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故乙實得1351.05萬元;乙則認為該套房屋的成本為25萬元,故只應從自己的應得收入中扣除12.5萬元,自己應分得 1368.55萬元。
問題:
若不考慮所得稅因素,誰的分配方案合理?應該怎樣分配?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甲、乙的分配方案均不合理。
2.甲應分得1395萬元,乙應分得1367.1萬元。
3.因為,如果乙拿走的房屋用于銷售,共可回收價款2790萬元,雙方可各分得1395萬元;由于送禮是乙的個人行為,不應讓甲的收入受到影響,甲仍應獲得1395萬元,乙尚可獲得136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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