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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建法規(guī):民法歷年真題

更新時間:2013-03-07 14:59: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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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二建法規(guī):民法歷年真題

    民法練習題  

  (2011年真題)

  1.訂立合同的兩個公司合并,使其之間既存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該種事實是債權債務的(  )。

  A.抵消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答案】C。本題考核的是債消失的原因。其中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2.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腳手架,合同約定每月底支付當月租金。因甲公司拖延支付租金,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從應付款之日起算(  )年。

  A.1

  B.2

  C.4

  D.20

  【答案】A。本題考核的是短期訴訟的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中,行為內容合法表現(xiàn)為(  )。

  A.不違反法律

  B.不違背社會公德

  C.不與推薦性標準相抵觸

  D.不與第三人利益相沖突

  E.不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

  【答案】AB。本題考核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中行為內容合法。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xiàn)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范相抵觸。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10年真題)

  1.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而發(fā)生的債稱為(  )之債。

  A.合同

  B.侵權

  C.不當?shù)美?/P>

  D.無因管理

  【答案】D。本題考核的是債的發(fā)生根據(jù)。合同之債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侵權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而產生的債。不當?shù)美畟侵笡]有法律或合同根據(jù),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2.根據(jù)施工合同,甲建設單位應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設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單位向甲單位提出支付請求,則就該項款額的訴訟時效(  )。

  A.中斷

  B.中止

  C.終止

  D.屆滿

  【答案】A。本題考核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睹穹ㄍ▌t》第139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睹穹ㄍ▌t》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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