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海二級建造師準考證打印10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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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注意事項
這些東西要帶齊
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或《社會保障卡》原件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或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原件或派出所開具帶照片并蓋有公章的戶籍證明)原件,兩證齊全方可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入場出場有時限
考生應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考試前40分鐘開始進入考場并認真聽監(jiān)考人員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考試開考5分鐘后,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準);開考2小時后方可交卷退場。
考場走對很重要
考試開始前,試卷未發(fā)放,工作人員發(fā)現或考生主動提出坐錯座位,考生可自行回到正確的位置繼續(xù)考試;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后5分鐘內,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或考生主動提出坐錯座位的,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試卷及答題卡不得帶走,在同一考點同一棟樓的由考務人員帶其回到正確的位置重新開始答題,不在同一考點或同一考點不同樓的,在考務辦或備考室等待直至考試結束,當次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開考5分鐘后監(jiān)考老師或考生發(fā)現坐錯座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考務辦或備考室等待直至考試結束,當次考試按成績無效處理。
這些東西不能帶進考場
考生進入考場不準攜帶手機,各種電子、通信、存儲、計算器或其它設備帶入考場,發(fā)現考生攜帶以上電子設備進入考場視為違紀違規(guī)行為(經過“信康碼”驗證后,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交監(jiān)考人員集中存放在物品放置處)。
這些東西不能帶出考場
嚴禁將答題卡、題本、試卷、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提前認路很重要
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考場及路線,避免因走錯考點影響考試。請報考人員在考試前一天熟悉考場地址、考場所在的教學樓及交通路線。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考時要做好個人安全防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注意個人防護,與他人保持合理間距,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忌巴鲗幊鞘新殬I(yè)技術學院、青海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城北校區(qū)、青海師范大學城西校區(qū)、西寧市第一職業(yè)技術學校五個考點,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打車,考試當天有可能導致交通阻塞,因此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提早出發(fā),擇擾路線趕往考點。所有考點不提供停車位,考生不允許單獨開車,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尤其是西寧市城市職業(yè)技術學院考點附近無法停車,在此考點的考生務必乘坐交通工具或打車。經與交通部門協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wěn)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
違紀違規(guī)處理辦法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節(jié)選自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tǒng)設施的;
(九)未按規(guī)定使用考試系統(tǒng),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證書簽發(fā)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核發(fā)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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