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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答疑: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

更新時間:2013-10-31 11:14: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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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答疑: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考后交流專區(qū)

  讓我們跟隨環(huán)球網(wǎng)校一起來看看大部分考生在注冊會計師專業(yè)階段考試中對于知識點有哪些疑問吧,希望對2014年的考生有所幫助!

  問題:在增值稅法一章如何區(qū)分是兼營行為還是混合銷售行為?

  解答: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我們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diào)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在把握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qū)別時應注意:

  (1)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的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diào)同一項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可以一般不是同一項銷售行為形成的,也不要求必須是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結合,完全可以都是銷售行為或者都是非應稅勞務,例如提供運輸?shù)耐瑫r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就是兼營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強調(diào)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兼營行為一般是從不同的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行為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兼營行為可以交兩個稅,一般要分開核算的,即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yè)稅。

  (4)混合銷售行為中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例如:銷售貨物的同時負責運輸,運輸勞務是因為銷售貨物而發(fā)生的,不銷售貨物就不會發(fā)生運輸勞務行為,這就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而兼營行為兩者之間一般沒有什么聯(lián)系,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例如銷售貨物的同時,出租住房,兩者之間沒有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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