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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政策法規(guī):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

更新時間:2019-06-14 14:36:4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39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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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從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的“注冊會計師政策法規(guī):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有關內容中獲知,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事項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與本地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見附件1)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yè)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yè)的依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以下簡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qū)《名錄》。

三、各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城市公交企業(yè)并逐級報送《名錄》信息。省交通廳定期匯總、公示本地區(qū)城市公交企業(yè)新增、退出、變更等信息,并及時將調整后的《名錄》函送省稅務局?!睹洝返暮蜁r間和方式由省稅務局和省交通廳共同商定。

省稅務局應當及時將《名錄》下發(fā)至所屬各級稅務機關。

四、城市公交企業(yè)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7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見附件2)。

五、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xù)。

六、城市公交企業(yè)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xù)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本公告實施工作,省交通廳應當按照本公告《名錄》格式重新匯總編制《名錄》,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fā)〔2016〕157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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