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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試題解析:不安抗辯權

更新時間:2019-04-12 11:25:3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42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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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5日-16日舉行,報名時間為4月1日-30日,環(huán)球網校為了方便考生更好的進行預習階段,小編整理并發(fā)布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試題解析:不安抗辯權”,希望考生在學習教材的同時做些相關試題,以下是經濟法試題,供練習。

  多項選擇題

  1、甲、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先交付鋼材,乙公司驗收完畢后再付款。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可中止履的有( )。

  A.乙公司年度報表中表明出現(xiàn)嚴重虧損,無法依約履行

  B.乙公司被工商部門定為合同信用極差單位

  C.乙公司已被其債權人提起破產宣告申請

  D.原與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長已辭職,甲公司對新董事長不熟悉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問題。依《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選項AC(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選項B(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表述,正確的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債務人的債權和債權人的債權均到期,而行使撤銷權并不要求債權到期

  B.代位權與撤銷權,均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行使,且均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但代位權訴訟的被告為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為債務人

  C.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撤銷權中不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

  D.債權人勝訴的,代位權中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和撤銷權。以上表述均正確。

  3、關于贈與合同的性質,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

  B.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C.贈與合同是單方法律行為

  D.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

  【答案】BD

  【解析】贈與合同在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成立;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逗贤ā芬?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即贈與合同是兩個意思表示的結合,是雙方法律行為,選項C錯誤。
 

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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