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藥師輔導:處方管理的一般規(guī)定
初級藥師輔導:處方管理的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則
(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zhí)幏街幌抻谝幻颊叩挠盟帯?/p>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一律用規(guī)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y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y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guī)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guī)范,不得使用“遵醫(y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zhí)幏讲坏贸^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diào)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之后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藥物的產(chǎn)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九)為便于藥學專業(yè)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y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一)處方醫(y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十一條 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jīng)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nèi)通用寫法。中成藥和醫(yī)院制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準的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 藥品劑量與數(shù)量一律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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