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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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必經(jīng)復議的項目: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時間銜接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nèi)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不得調(diào)解)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l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l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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