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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托收承付

更新時間:2013-09-17 08:51: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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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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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念

  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起點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3.適用范圍

  (1)前提:收付雙方必須在相應的購銷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主體: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3)款項性質

  ①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

 ?、诖N、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4.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5.承付

  (1)期限

 ?、衮瀱胃犊畹某懈镀跒?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②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2)承付表示

 ?、倜魇荆翰徽撌球瀱胃犊钸€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

 ?、谀荆焊犊钊嗽诔懈镀趦龋聪蜚y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6.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以下情況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xié)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址發(fā)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fā)現(xiàn)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解釋】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有兩種:(1)按照基礎關系(購銷合同),當事人有權拒付該款項;(2)按照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條件,當事人有權拒付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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