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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重難點: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09-02 09:46: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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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重難點: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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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quán)利、沒收財產(chǎn)、驅(qū)逐出境

  【辨析1:罰款VS罰金】罰款是行政責任;罰金是刑事責任。

  【辨析2:沒收違法所得VS沒收財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沒收財產(chǎn)是刑事責任。

  【辨析3:拘留VS拘役】拘留是行政責任;拘役是刑事責任。

  3.數(shù)罪并罰

  (1)“限制加重”

  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但不得超過下列最高年限:

 ?、俟苤谱罡卟荒艹^3年;

 ?、诰幸圩罡卟荒艹^1年;

  ③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數(shù)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數(shù)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5年。

  (2)“并科”

  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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