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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08-29 09:27: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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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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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2009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2)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

  【單選題】甲公司2012年5月10日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開業(yè)經營,但一直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責令限期改正,該公司在限期內仍未改正。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采取的措施是( )。(2012年)

  A.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B.沒收經營所得

  C.提請司法機關查封財產

  D.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答案】D

  【解析】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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