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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第三節(jié)消費稅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9-07-05 09:43:54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6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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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第三節(jié)消費稅納稅地點”本文分享消費稅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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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消費稅法律制度

消費稅納稅地點

1、銷售、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為單位 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受托方代收代繳)

受托方為個人 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方自行申報)

3、進口 報關地海關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5、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

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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