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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復議范圍知識點

更新時間:2015-09-14 11:18:02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58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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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復議知識點匯總(二十)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注意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復議,也包括一定范圍內的抽象行政行為復議。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前面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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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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