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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更新時間:2015-08-14 16:03:4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51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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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是指征收機關的上級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防止和糾正下級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谶m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艹交蛘邽E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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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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