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試用期知識點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發(fā)布“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試用期知識點”,2015年5月份已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會計職稱,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jīng)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試用期”知識點詳細介紹,現(xiàn)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jīng)濟法基礎》,環(huán)球網(wǎng)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huán)球網(wǎng)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三)
試用期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
(1)關于試用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不得超過l個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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