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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總論復(fù)習:可撤銷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更新時間:2014-04-30 10:29: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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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總論復(fù)習:可撤銷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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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共同之處在于,兩者雖都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都具有法律行為的外觀。

  (1)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其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力業(yè)已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或已過除斥期間后,效力并不消滅。

  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2)主張權(quán)利的人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quán)人是否行使撤銷權(quán),只有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才有權(quán)主張其無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不能主動宣告其無效。

  對無效民事行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張其無效。

  (3)行使權(quán)利的條件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由當事人撤銷,其效力追溯到行為開始時,即自行為開始之日起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只要有無效的事由,其行為從成立之時起即當然無效。

  (4)其效力消滅的時間限制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間。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規(guī)定卻是“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法院不予保護。

  對無效民事行為來說,向法院申請確定其無效只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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