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練習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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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練習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物與物的關系中,屬于主物與從物關系的是()
A.甲的汽車和乙的汽車拖斗
B.甲的汽車和汽車拖斗
C.房屋與庭院
D.碗與勺
2.下列物中,屬于不可分物的是()
A.布匹
B.電視機
C.大米
D.汽油
3.區(qū)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
A.主物、從物獨立存在
B.從物不能離開主物而獨立存在
C.從物須輔助主物的使用
D.進行交易時,從物隨主物轉移而轉移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土地應屬于()
A.生產資料
B.生活資料
C.限制流通物
D.不動產
E.流通物
2.下列物中,屬于有價證券的是()
A.提單
B.匯票
C.債券
D.股票
E.支票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
A.物
B.行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E.信息
4.下列財產中屬于動產的有()
A.汽車
B.電動自行車
C.航空器
D.橋梁
E.教室內安裝在地上的桌椅
5.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是消耗物。
A.買賣
B.借貸
C.租賃
D.借用
E.保管
三、簡答題
1.區(qū)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何在?
2.簡述有價證券的特征。
3.簡述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4.區(qū)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何在?
5.簡述物在民法中的意義。
四、論述題
論述物的特征?!痉摬榭创鸢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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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B2.B3.D
二、多項選擇題
1.ACD2.ABCDE3.ABCDE4.ABCE5.ABE
三、簡答題
1.區(qū)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且移動后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物。區(qū)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
(1)法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調整原則不同。法律對動產一般賦予其流通性,而對不動產一般不賦予自由流通性。
(2)權利的公示方式和變動要件不同。動產上的權利一般以占有為公示方式,以交付為權利變動的要件;而不動產上的權利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權利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3)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的適用不同。如涉外繼承法律關系中,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而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訴訟管轄不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糾紛則不依動產的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2.簡述有價證券的特征。
答:有價證券是指設定并證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其特征如下:
(1)有價證券與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不可分離:
(2)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
(3)有價證券的支付義務人有單方的見券即付的履行義務。
3.簡述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其特征如下:
(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客觀性是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由法律所規(guī)定。
4.區(qū)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特定物是指以單獨的特征具體確定的物。種類物是指僅以品種、規(guī)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區(qū)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
(1)某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而某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種類物為標的物。
(2)標的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滅失的,一般發(fā)生債的履行不能;而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的,一般不發(fā)生履行不能,只要債務人還有同種類物,就應負履行責任。
(3)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可有所不同。以種類物進行交易的,只能在交付后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而以特定物為交易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交付前轉移所有權。
5.簡述物在民法中的意義。
答: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jīng)濟價值的物質資料。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物為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物又是最常見的交易對象,因而債的客體也常涉及物。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一方面,物會影響到法律關系的效力;另一方面,物會決定某些法律關系的類別。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時,會因物的性質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轄。
四、論述題
論述物的特征。
答: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jīng)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它不同于物理學上的物質。物理學上的物并非都能成為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除具有自然屬性外還須具有法律屬性。其法律特征表現(xiàn)在:
(1)民法上的物須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不能成為物,人身的組成部分與人體脫離后可為物,人死亡后的尸體可為物。
(2)民法上的物須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不能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成為物。
(3)民法上的物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物須具有可用性,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物”,也就沒有法律意義。
(4)民法上的物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民法上的物一般指具有一定形體,能夠為人們的感官感觸到的有體物,并且它須獨為一體,即能單獨滿足人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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